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是一个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以下是对案件的概述和分析:

### 案件概述

1. **案件背景**:该案是2020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的北京“5.20”传播涉幼淫秽物品系列案之一。

2. **被告人**:
- **林某某**:运营两个网站,贩卖带有未成年人淫秽内容的视频和图片,非法获利共计约13万余元。
- **李某某**:与林某某共同管理维护其中一个网站,贩卖淫秽物品,非法获利约3.9万余元。
- **房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淫秽电子信息,仍为其交易结算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万余元。

3. **判决结果**:
- **林某某**: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 **上诉情况**:林某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但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 法律分析

1.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林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于涉及未成年人,这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受到更重的处罚。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房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他明知林某某的行为违法,仍然提供帮助。

3. **非法获利金额**:非法获利的金额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林某某和李某某的非法获利金额较高,这可能也是他们被判处较重刑罚的原因之一。

4. **上诉驳回**:林某某的上诉被驳回,说明上级法院认为原判决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是适当的。

### 社会意义

此案的判决体现了中国法律对于打击网络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淫秽物品侵害的决心。同时,这也是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警示,表明任何形式的网络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结论

法院的判决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非法获利金额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您提供的信息,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案件资料和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帮助,请咨询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3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