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涉虚拟货币的犯罪数量不断增多,扰乱了我国金融安全与秩序,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利益。作为集团化、阶层组织化的新型犯罪形态,涉虚拟货币犯罪中存在许多技术帮助人员,其承担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搭建、开发、测试、维护等技术工作,对于操纵虚拟货币交易流程、帮助实现犯罪目的起到了重要作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对于技术帮助行为,司法实践存在规范适用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为此有必要明确技术帮助者司法定罪的争议焦点,研究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探索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
作者:宗 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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